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居民王永青,系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安康)张岭分局下岗工人。因所谓“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历经三次判决,二次裁定,一次刑抗,2013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其案件甚为离奇。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4月5日,王永青驾驶165型平地机沿白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4KM+60M处,看见前方有一辆摩托车倒在路中,路东边停放一辆白色小车,路面被占,无法前行。王永青根据情况,认为应该是事故。出于好心,就停车过去,看是否能帮忙救人。刚停车,白色小车突然向北开走。随后来了一辆面包车,王永青就拦住,从车上下来一个人,他问王永青干什么,王永青说他开平地机路过这,看见这里出车祸了,刚才有辆白色小车向北跑了,于是他们就一起找人,发现刚开走的白色小车路东边沿躺着一个人,叫了几声没有回应。王永青说赶紧报警,他们都说没拿手机,王永青说我的手机在车上,就去拿。紧接着又来了两辆面包车,其中用前一辆司机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另一辆面包车是按班次发车的三农快客通乡客车。这是王永青在事故现场见到的人和车,最后都成了控方证人。
为了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王永青连夜到白水县交警队协助调查。交警石警官说王永青嫌疑最大,必须留置接受调查。第二天,石警官和姚警官又给王永青做了第二份笔录,说“我们已经对你车进行了查看,证据对你不利。”下午,王永青的妻子和大嫂到交警队送饭时,该警官恐吓王永青说:“我从警几十年,办过好多大型案件,我认定的就是事实。实话告诉你,这起事故是你也是你,不是你还是你,狗拉的屎也是你拉的不认也得认。如果认了,交点钱就能回去,钱由车主掏,如果不认就得坐牢,还要自己花钱。我们就以肇事逃逸,灭失证据的罪名起诉你”。当时王永青听了这话心里非常害怕,妻子和大嫂就劝其默认。由于王永青被关押后,头晕脑胀,担心受怕,无奈就含泪默认了。当晚王永青彻夜难眠,想了一下事情全部经过的细节,觉得这个罪名承担不起,明明是做了好事想救人,到头来却被冤枉背黑锅,这不公平。第二天,王永青就找警官说:“我不能认这个罪,应实事求是,请你们认真调查事故经过,还我清白。”下午王永青被放回家。
2011年4月21日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王永青驾驶车辆,违反陕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逃逸的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王永青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天因交通肇事罪被白水县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5日被捕。
2011年12月5日白水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王永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王永青不服,上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认为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2年7月25日经白水县法院二次审判,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王永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次判决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第一次8年。第二次4年!
宣判后,王永青仍不服,再次上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又一次以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重审。王永青于2013年4月22日取保候审,
白水县法院于6月27日第三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王永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五年执行,并附民事赔偿十六万八千余元的判决书。第三次判决4年改成了3年,又多了一份民事赔偿,十六万八千余元,王永青不知道这少判一年是不是要用这十六万八千余元来买的,还是良心发现?让人无法理解。
王永青不服判决,第三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县检察院也提出抗诉。于2013年10月25日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至今无仍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长达三年,历经三次判决,且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从8年改为4年,再改为3年;上级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发回重审;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至今无果。人们不禁要问:法律是儿戏吗?这样离奇的判决恐怕全国罕见!
期望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切实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弘扬法律公平公正,把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还蒙冤者清白,给枉法者惩治,不要让类似离奇的判决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