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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首例律师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案件

因为质疑遵化市法院审判存在不公正因素,北京律师申请遵化法院整体回避,要求案件由唐山中院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律师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的案件在我国出现多起,据了解在河北省尚属首例。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因与原石门镇山庄村村主任刘某某有矛盾,便指使3名打手去殴打刘某某,误将某某的父亲打伤。后刘某某等人到遵化市政府门口打横幅、上访闹事控告现石门镇山庄村村主任杨某是凶手。遵化市公安局立案将被告人刘某和杨某抓走。被告人刘某指控杨某是指使人并赔偿后,刘某被取保候审,杨某不承认犯罪被逮捕。杨某家属了解到遵化政法委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件,特地在北京聘请了北京百朗律师所的郑刚律师作为辩护人。
  
  律师: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理由:1、未审先定案2、被告人女儿在法院工作主动提出回避
  
  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遵化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进平安遵化建设专报》第6期发布了《政法机关为重点村界难题活动动态》。其中一个动态中认定了杨某指使相关人员殴打他人致伤的事实,并直接给定了性,还将专报向广大乡镇、街道、政府机关进行了发送。而遵化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就有遵化市法院院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该案当时尚还处在侦查阶段,这么做显然是先定案再审案,法院已经提前了解了此案案情,并有了严重倾向性,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同时本案被告人杨某的女儿也在法院任职,为了避嫌,也主动要求法院回避。
  
  法院:辩护人要求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无据
  
  遵化法院政治处徐主任认为:这个案件我们法院很重视,,请放心审理不会有倾向行,我们也请示了唐山中院,认为辩护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申请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有据
  
  郑刚律师认为: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法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指定管辖制度,由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否则最高法院就没有制定这条司法解释的必要了。在中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院长不仅是一家法院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而且还是该法院的首席法官,也是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 “院长”首先是法院机关的代表,其次还有某种“个体”的成分概念,但绝不是审判员那样的单纯个体概念。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由这一规定可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既然实际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院长又是法院的机关代表,因此涉及到院长的事由必然关联到其所代表的法院,否则就不能称“涉及院长”,而只能称涉及某某个人了。这是“院长”这一法律用语的特定含义所决定的。既然“院长”是法院机关的代表,对外代表着法院,那么,院长成为回避的主体于法有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均明确规定,当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依此类推,对法院没有主动移送管辖的,当事人也应有申请移送管辖的权利。
  
  法学专家:宋学成
  
  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任何程序的法律和规定都是在这一原则基础之上制定的。在程序正义的诸多标准中,裁判者的中立性是最为重要的。如果法院一旦有了倾向性,就可能严重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整体回避。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很可能损害公正审判,当事人对法院整体上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存在有损害公正审判、影响法院声誉的因素存在,法院就应该为司法公正而回避。如果法院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即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审理也难排除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公正的合理怀疑,最终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心。
  
  后续:
  
  目前,遵化法院已经将驳回回避申请寄送给律师,律师表示会依据法律进行复议,媒体将继续关注。

来源:http://www.tt74.com/tiyu/guoji/2014-12-12/3192.html

Tags:河北 首例 律师 申请 法院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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